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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萧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游仙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2年6月24日被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200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7日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萧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可可西里茶楼认识金某某(男,40岁,系本案被害人)。在聊天中,被告人萧某慌称可以帮助金某某承包绵阳市三台县涪江桥便道改造工程。之后萧某多次向金某某索要“介绍费”、 “关系疏通费”。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0日,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萧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9000元。经查,绵阳市三台县并无涪江桥便道改造工程。

2.2018年4月,被告人萧某与梅某甲(男,30岁,系本案被害人)在绵阳市三台县认识。2018年5月,被告人萧某谎称将自己在三台县承建的房屋修建工程中的水电项目转包给梅某甲。后又带梅某甲到甘肃省兰州市考察唐某某准备承建的“紧中高速”第四标段附属工程,萧某谎称能组织工人。从兰州考察回来后,2018年6月萧某又介绍梅某甲到河北省涿州市考察一商品房修建劳务招工事项。其间,2018年4月-6月萧某以交保证金、购买工程材料费的名义,让梅某甲、梅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萧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39万。经查,兰州、涿州两个工程与萧某无任何关系,三台县无萧某承建的房屋在建工程。

3.2018年9月,被告人萧某通过微信认识杨某某(女,34岁,系本案被害人),并加为好友。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萧某谎称其朋友要低价出售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石桌子”的一套工程抵款房,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给萧某转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3.7948万元。经查,该工程抵款房为被告人萧某虚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庄某某、万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梅某甲、杨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光盘五张;

6.被告人萧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萧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妮娜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萧某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被害人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二份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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