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140号
被告人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市****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号,现住本市**区****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乡**村**组,现住本市**区****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县**镇****号楼**单元**号,现住本市**区**街****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营某某、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元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六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陈某甲、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上述公司期间,陈某甲等人招聘技术人员被告人营某某、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元某某、宋某某等人开发以扑克牌八张、扑克牌十三水、扑克牌牛牛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被告人营某某、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元某某、宋某某等人在工作期间,协助陈某甲等人开发**娱乐、**罗松、**十三水、**娱乐、**娱乐**、**娱乐、**游戏、**游戏等网络赌博APP,提供技术支持,并获取工资报酬。为向参赌人员推广上述赌博平台,利用参赌人员充值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陈某甲等人以发展代理的方式进行推广、宣传。经查,被告人营某某、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元某某等人涉及平台充值金额人民币79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某涉及平台充值金额人民币4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宋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营某某、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各0.5万元;被告人元某某、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各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充值记录,票据,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骆某某、金某某、陆某甲、何某乙、傅某某、田某某等102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营某某、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元某某、宋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徐某某、陆某乙、丁某某、马某乙、孙某某、朱某某、陈某乙等56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营某某、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元某某、宋某某伙同他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营某某、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元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营某某、马某甲、黎某某、何某甲、元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营某某(159********)、马某甲(139********)、黎某某(183********)、何某甲(182********)、元某某(152********)、宋某某(185********)在原住处候审;
2.侦查卷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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