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菅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7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化纤板块营销部部长,住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集团宿舍**号楼**室(户籍所在为山东省济南市**区**镇**路**号)。被告人菅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菅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菅某某利用担任江苏**纤维有限公司复合纺产销一体部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化纤板块营销部部长等职务,负责原料丝销售分配、定价建议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秦某某、吴某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59万元,为其在原料丝采购优惠方面等谋取利益。分体分述如下:
1.2018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菅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吴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为其在原料丝采购优惠方面谋取利益。
2.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菅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唐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为其在原料丝采购优惠方面谋取利益。
3.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菅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4次非法收受秦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7万元,为其在采购原料丝货源保证及优惠方面谋取利益。
4.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菅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王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7万元,为其在原料丝采购优惠方面谋取利益。
5.2019年,被告人菅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高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为其在采购原料丝货源保证及优惠方面谋取利益。
6.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菅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陈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为其在原料丝采购优惠方面谋取利益。
归案后,被告人菅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电子订单表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菅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菅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菅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伟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菅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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