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菅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滨州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邑县人,住临邑县**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菅某某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沿阳某某大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沟盘河桥路段时,与前方在快车道顺行、被害人史某甲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史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阳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菅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菅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获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3、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史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菅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好真

检察官助理:李小松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邑县**街道**村;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二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