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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莽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933号

被告人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路**号。2017年8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莽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保山以300元人民币向一男子购买了一本伪造的驾驶证,用于开黑车运营。2019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莽某某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普通客车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与李某某驾驶的 “长安”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06mg/100ml(乙醇/血)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民警于2019年2月20日22时许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到现场,被告人莽某某向民警出示伪造的驾驶证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莽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莽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应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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