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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113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4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7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11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33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5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31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9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盗窃行为,于201910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0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1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流窜至深圳市福田区**路**公园附近.看见被害人谢某某醉酒后躺在**公园的长凳上睡觉,遂将被害人的oppoK3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48元。

2019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流窜至深圳市福田区**路***店门口,看见被害人钟某将手机放在身旁的椅子上与朋友聊天,遂将被害人的华为畅享lO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631元。

2019年10月19日9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公园内将被告人莫某某,并缴获被盗的华为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钟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辨认;2、被害人谢某某、钟某某的陈述;3、民警林某某的《抓获经过》;4、缴获的被盗手机及其照片;5、《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7、《价格认定结论书》;8、涉案现场监控视频和讯问视频光盘4张;9、被告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瑞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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