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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非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莫非,曾用名莫小圳,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3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于广西省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号。被告人莫非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莫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莫非,听取了被告人莫非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吴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8日、同年9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7日、同年10月16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莫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莫非冒充东方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可以以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份购买七折机票,并以出少量机票订单来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获取大量机票订单后,莫非又编造各种理由推脱无法出票,拒不退还被害人购票款。现查明,莫非采取上述诈骗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狄某某共计人民币1294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间,被告人莫非采取上述诈骗作案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20665元。

2.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莫非采取上述诈骗作案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56070元。

3.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莫非采取上述诈骗作案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1099元。

4.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莫非采取上述诈骗作案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839006元。

5.2020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莫非采取上述诈骗作案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狄某某人民币158010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莫非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非的户籍资料、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卢某某、史某某、陶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非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莫非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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