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40号对出人行道,随意殴打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徐某某,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得手后即逃离现场;
2、2019年6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温良里23号附近,随意殴打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某某,致使其脸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得手后即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253号对出人行道,随意殴打途经该处的被害人何某某,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得手后即逃离现场;
4、2019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253号对出的天桥,随意殴打途经该处的被害人胡某某,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得手后即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4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393号附近,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莫某某、卢某某、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莫某某的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和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强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视频册1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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