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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8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9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日,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40号对出人行道,随意殴打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徐某某,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得手后即逃离现场;

2、2019年6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温良里23号附近,随意殴打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某某,致使其脸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得手后即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253号对出人行道,随意殴打途经该处的被害人何某某,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得手后即逃离现场;

4、2019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253号对出的天桥,随意殴打途经该处的被害人胡某某,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得手后即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4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393号附近,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莫某、卢某、屈某的证言,被告人莫某某的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和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强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视频册1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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