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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莫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人莫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1年因盗窃余罪加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莫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莫某先后多次到宿迁市宿城区南蔡乡、钟吾初中等地,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657.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莫某到宿城区南蔡乡**小区**栋**室被害人陈某甲家中,使用携带的匕首别开锁进入室内,盗窃放在卧室衣柜内现金人民币3400元、金镶玉吊坠一个(不予鉴定),黄金手链一条(鉴定价值人民币1925元)。

2.2020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莫某到宿城区钟吾初中东门对面**楼**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使用携带的匕首别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730元。 

3.2020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莫某到宿城区钟吾初中东门对面**楼**室,发现钥匙,用钥匙打开门锁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家中,盗窃黄金项链一条,后融成戒指卖了1800余元(鉴定价值人民币2162.4元)、钻石项链一条(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

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扣押的项链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莫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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