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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如、蔡某等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莫某如,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重庆市南坪区**区租住房。被告人莫某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8********,苗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广场**小区租住房。被告人蔡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重庆市潼南县**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明阅,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7********,汉族,高中毕业,劳务人员,住重庆市南岸区**座**栋**室。被告人邹明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1********,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2********,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住重庆市巴南区**栋**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室。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重庆市南岸区**栋**号。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园**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98********,汉族,大专文化,四川**学院大三学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幢**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区**栋**室。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4********,汉族,初中毕业,劳务人员,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栋**单元**。被告人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95********,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如、蔡某、刘某某、邹明阅、牛某某、徐某甲、谢某某、吕某某、徐某乙、李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罗某某、应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莫某如通过欧佳(另案处理)到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其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明知欧佳及被告人徐某甲、邹明阅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对被害人隆某某等126人实施诈骗,仍在该店内担任服务员,负责点餐和收款等工作,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5000余元;

2.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蔡某通过欧佳(另案处理)到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其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明知欧佳及被告人徐某甲、邹明阅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对被害人隆某某等126人实施诈骗,仍在该店内担任保安,负责保护直接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徐某甲、邹明阅等人的安全,被害人发现被骗时及时和被害人调解等工作,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5000余元;

3.2019年3月16日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欧佳到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其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明知欧佳及被告人徐某甲、邹明阅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对被害人汤某某等36人实施诈骗,仍在该店内担任保安,负责保护直接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徐某甲、邹明阅等人的安全,被害人发现被骗时及时和被害人调解等工作,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7000余元;

4.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邹明阅在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欧佳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伙同欧佳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和被害人汤某某等19人“约会”,以让被害人在该餐厅内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低廉的酒水、在**超市内购买物品后再退回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80000余元;

5.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欧佳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伙同欧佳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和被害人陈某某等16人“约会”,以让被害人在该餐厅内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低廉的酒水、在**超市内购买物品后再退回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52000余元;

6.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欧佳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伙同欧佳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和被害人骆某某等28人“约会”,以让被害人在该餐厅内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低廉的酒水、在**超市内购买物品后再退回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44000余元;

7.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欧佳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伙同欧佳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和被害人谭某某等23人“约会”,以让被害人在该餐厅内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低廉的酒水、在**超市内购买物品后再退回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42000余元;

8.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欧佳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伙同欧佳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和被害人胡某某等20人“约会”,以让被害人在该餐厅内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低廉的酒水、在**超市内购买物品后再退回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42000余元;

9.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乙在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欧佳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伙同欧佳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和被害人段某某等14人“约会”,以让被害人在该餐厅内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低廉的酒水、在**超市内购买物品后再退回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32000余元;

10.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欧佳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伙同欧佳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和被害人康某某等15人“约会”,以让被害人在该餐厅内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低廉的酒水、在**超市内购买物品后再退回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28000余元。

11.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不夜城欧佳经营的“西餐咖啡”店内,伙同欧佳等人,以交友、相亲的方式和被害人曹某某等5人“约会”,以让被害人在该餐厅内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低廉的酒水、在**超市内购买物品后再退回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共计14000余元;

12.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龚某某组织被告人罗某某、应某某、何某某在其租住的四川省南充市**县**街**号**栋**单元**楼**号房间内,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相亲、交友的名义主动和男性聊天,获得男性个人信息并约其见面,将获取的信息和“约会”的时间发给“传号员”,“传号员”在转发给被告人邹明阅、徐某甲等人,对所“约会”见面的男性实施诈骗。被告人龚某某诈骗数额共计43000余元;被告人罗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9000余元;被告人应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7000余元;被告人何某某诈骗数额共计6800余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如、蔡某、刘某某、邹明阅、牛某某、徐某甲、谢某某、吕某某、徐某乙、李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罗某某、应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骆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莫某如、蔡某、刘某某、邹明阅、牛某某、徐某甲、谢某某、吕某某、徐某乙、李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罗某某、应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如、蔡某、刘某某、邹明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牛某某、徐某甲、谢某某、吕某某、徐某乙、李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罗某某、应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如、蔡某、刘某某、邹明阅、牛某某、徐某甲、谢某某、吕某某、徐某乙、李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罗某某、应某某、何某某均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莫某如、蔡某、刘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规定之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19年9月16

附:

    1.被告人莫某如、蔡某、刘某某、龚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明阅、牛某某、徐某甲、谢某某、吕某某、徐某乙、罗某某、应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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