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莫某五来,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97********,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五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6时许,被告人莫某五来在东莞市**镇**社区**路**住宿**房宿舍,见同宿舍的同事都在睡觉,遂将被害人巴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0PP0手机(价值1253.33元)、被害人万某某一部V1V0X9手机(价值143.1元)、被害人阿某某一部0PP0手机(价值1741.67元)及被害人沈某某一部0PP0手机(价值966.67元)盗走。得手后,莫某五来将其中三部手机销赃给一名路人得人民币1100元,被害人万某某一部V1V0X9手机自己使用。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9月16日16时许在东莞市**镇**下路**号**网吧将莫某五来抓获,当场从莫某五来身上缴获被害人万某某忠被盗窃的一部V1V0X9手机。破案后,该VIVO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其余手机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五来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五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五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五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五来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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