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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8********,壮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广西鹿寨县,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现住地泉州市鲤城区**街**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莫玉浩在鲤城区**街*****员工宿舍**室里,因琐事与被害人叶某某、袁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其间,被告人莫某某持啤酒瓶朝叶某某、袁某某挥打。被害人叶某某被打致面部7.2cm创口、体表累计38.9cm创口,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被害人袁某某被打致颈部1.2cm创口,肢体累计6.9cm创口,经法医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经家属劝告,被告人莫某某回到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叶某某、袁某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某、姜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书,监控视频,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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