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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涛圩镇罗家寨村五组26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2018年10月1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26日被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和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趁本县沱江镇百家尾村李某某家未关门溜进其家中,上到二楼一个房间里翻看了木头衣柜、钱包,没有发现值钱的物品,又进入二楼的另一个房间翻看床头柜、木头柜,当莫某某正要拿黄金首饰的时候,被房东当场抓获。

2020年3月23日下午,莫某某趁本县涛圩镇西河村刘家自然村黄生豪家大门未锁,溜入房内盗得现金178元,得手后在另一间房找钱时被黄某某拦在室内,莫某某谎称是借用厕所,骗过黄某某后逃离。从黄某某家逃离后,莫某某又窜至涛圩镇西河村集力干自然村程某某家,趁其家未关门溜进其家中盗得现金600余元,离开时被胡某某、程某某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费卫萍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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