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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委会**村**号。2014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2月17日被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8日,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于2017年11月份在微信上用人民币4000元购买了5918条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莫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花园**栋**商铺“**地产”公司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烃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莫某某的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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