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568号 

被告人莫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莫某甲在本市滨海镇新横径村9号西边田地上种植罂粟。2020年5月12日,温岭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此,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537株。经鉴定,被查获的植物系毒品罂粟原植物。

被告人莫某甲于2020年5月12日在本市滨海镇新横径村9号西边被温岭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莫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原植物537株;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莫某乙、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植物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检察官助理:赵盼盼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