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8〕417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2********,汉族,文盲,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甲自2014年起一直非法持有火铳一把放置于其位于邵阳县**镇**村的住宅客厅,2018年7月10日,邵阳县公安局白仓派出所民警查获该支火铳。经鉴定,该火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莫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莫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龙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