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莫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莫某甲、何某甲(已判刑)、莫某乙(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等人因赌场问题去到开设在陈塘镇青州村莫某丙私宅的赌场捣乱,与陈塘镇陈塘村村民梁某某(已判刑)产生矛盾。次日下午,何某甲与梁某某电话约定在陈塘村桥头斗殴,莫某甲、何某甲、吴某某等人到达陈塘村桥头后,被梁某某等多名陈塘村村民打坏乘坐的轿车玻璃。何某甲当即去到汉豪乡白竹村找何某乙(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等人商量此事,均感到不服气,决定找梁某某等陈塘村村民报复。随后他们纠集二十多人并找来刀、棍等准备与梁某某等陈塘村村民斗殴,后被民警教育并驱散。当晚,何某甲安排黄某某等人在陈塘镇“德业饭店”吃饭,莫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吴某某等人回汉豪吃饭。20时许,黄某某酒后手持菜刀在陈塘街道闹事,拦阻陈塘村村民车辆并与之发生争执、打斗。随后,有人打电话给何某乙告知此事,接到电话后莫某甲、何某乙甲等人立即赶往陈塘,到陈塘后,何某乙叫大家拿上工具和陈村人打架,随后莫某甲、莫某乙、吴某某等数十人带白手袜,持铁棍、枪支、砍刀寻找梁某某方陈塘村民斗殴。梁某某闻讯后也组织数十人,手臂绑扎白毛巾,手持刀、棍等凶器寻找何某乙甲方斗殴。双方不顾民警阻止,在陈塘街、陈塘镇公路互相追打。何某乙在追赶梁某某等陈塘村人时还用手持的枪支射击路边一快餐店内天花板。蒙山县公安局大批民警赶到后双方斗殴人群即散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