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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盗窃)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钟山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乙(另案处理)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超市”城西店内,将该店的一台电磁炉(型号IH2105U、价值人民币469元)盗走。

2、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乙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超市”城西店内,将该店的一台电饭煲(型号FS4006、价值人民币1499元)盗走。

3、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乙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超市”香港城店内,将该店的一台电压力锅(型号HT5082PC、价值人民币1999元)盗走。

4、2019午7月20日,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乙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超市”城西店内,将该店的一台电饭煲(型号FZ4005XM、价值人民币1899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荣凡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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