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乙(另案处理)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超市”城西店内,将该店的一台电磁炉(型号IH2105U、价值人民币469元)盗走。
2、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乙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超市”城西店内,将该店的一台电饭煲(型号FS4006、价值人民币1499元)盗走。
3、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乙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超市”香港城店内,将该店的一台电压力锅(型号HT5082PC、价值人民币1999元)盗走。
4、2019午7月20日,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乙在贺州市八步城区“**超市”城西店内,将该店的一台电饭煲(型号FZ4005XM、价值人民币1899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荣凡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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