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39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4日6时45分,被告人莫某甲来到东莞市**镇**社区**路**区**巷**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电动车(价值约600元)。
二、2020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甲来到东莞市**镇**社区**村**超市后门盗走被害人唐某某一辆电动车(价值约600元)。
三、2020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甲来到东莞市**镇**社区**路**号**电机厂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电动车(价值约900元)。
2020年4月8日10时许,公安民警经侦查后在本市**镇**一出租屋抓获莫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钥匙一条;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莫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8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4310084;保证人莫某丙,联系电话13543725876。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清单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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