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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莫某甲在桃江县**镇***村分别以8000元购买本村莫某乙所在组村民所有的林地林木一块、以8000元购买本村莫某丙所在组村民所有的林地林木一块、以4000元购买本村莫某丁所在组村民所有的林地林木一块。被告人莫某甲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雇请周某某、汪某某等5人对此三块林地林木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3车林木卖至桃江县武潭镇景致村开木材加工产的邓某某。经鉴定,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9.6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到桃江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莫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向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莫某戊、莫某丁、莫某己、邓某某、莫某丙、汪某某、周某某、莫某乙、瞿某某、莫某庚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综上,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莫某甲违法所得的3000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红美

检察官助理:林天照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7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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