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甲滥伐林木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村**屯**号。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忻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6日,被告人莫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将其之前向莫某乙购买的位于忻城县大塘镇九龙村石梯屯“纳斋”岭和“毛黄”岭上的两片松树砍伐掉。砍得约35吨木材和4吨柴火,分别运到大塘镇龙安村和安东乡卖给木材收购商,共获款14460元。经广西鑫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莫某甲滥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面积0.49公顷,立木蓄积量46.1立方米,出材量31.2立方米。2019年12月5 日,被告人莫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忻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花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莫某甲现居住在上述地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