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25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莫某甲以吴某某名义,用69万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的林木,陈某某口头答应帮被告人莫某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购买林木的69万款项中,被告人莫某甲出资9万元,莫某乙出资60万元,林木砍伐后,被告人莫某甲将6公分以上的木材出售给莫某乙的**板材厂。2019年11月11日,陈某某以洪某某的名义帮被告人莫某甲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9年11月18日缴纳办证费;2019年11月20日陈某某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收据》交给被告人莫某甲。
2019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公示期内,带领工头黄某某等约11个工人,由司机崔某某驾驶一辆农用车从雷州市来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处(**场附近)开始砍伐林木,砍伐后将直径6公分以上的木材,由司机崔某某驾驶农用车运输到**板厂过磅交付,直径6公分以下的木材运输到雷州**局过磅出售。直至2019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甲才收到湛江市麻某某自然资源局要求停止砍伐林木的通知。从2019年11月20日至 22日期间,被告人莫某甲在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处(**场附近)砍伐林木共80.78吨。经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对被砍伐的林木进行鉴定:被砍伐的树种是桉树,砍伐林木的面积33亩,砍伐林木的蓄积1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莫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虽然对砍伐林木具有所有权,但无证砍伐林木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其滥伐林木达成143立方米,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并且在本案中其滥伐林木的主观恶性较小,其量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立秋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286****
2.案卷材料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