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4********,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贵定县**镇**村**院**号**号,现住龙里县**街道**园**栋****,中巴车驾驶员,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6日被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到龙里县冠山街道教师新村泰和园餐馆门口,找和同事聚餐的妻子黄某某,看到黄某某从被害人周某某的车上拿酸奶给周某某的儿子。因曾发现黄某某与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莫某甲便与黄某某争吵。周某某从餐馆出来看见二人争吵,走向自己的车子,后返回质问莫某甲是否得了其车钥匙,莫某甲便推了周某某一把,周某某上前打了莫某甲一耳光,莫某甲随即与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并从裤包内拿出一把黑色折叠刀将周某某杀伤。当日23时许,莫某甲携带作案工具到龙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龙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小肠贯通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折叠刀;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手机照片、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黄某某、莫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龙)公(司)鉴(临)字[2019]73号《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正芳
2020年2月2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作案工具黑色折叠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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