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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43********,瑶族,文盲,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许,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宝昌洞社区上门村礼堂,被告人莫某甲与被害人莫某丙因两家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两人各自回家。当晚21时许,莫某甲手持一根长约90cm的钢制撬棍来到莫某丙家后门处,与莫某丙再次发生争执并引发冲突。冲突中,莫某丙左手肘部、左胸部位被莫某甲用撬棍打伤,莫某甲脸部被莫某丙用拳头打伤。经鉴定:莫某丙第3-7肋骨折属轻伤二级;左肘、左肩外伤属轻微伤。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莫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撬棍一根;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户籍资料、处理经过、双方调解签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莫某乙、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因土地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村**号。

2.案卷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被告人莫某甲持有的撬棍1根,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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