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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坡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街**号,砖瓦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8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符传祯,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0年10月10日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3时左右,被告人莫某甲打电话约张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坡镇**维修店还钱。张某某跟蔡某甲到约定地点,张某某还钱给莫某甲时,蔡某甲与莫某甲发生争执被人拦住后双方离开。随后,莫某甲与蔡某甲又约到在海口市琼山区**街与**街十字路口处见面,蔡某甲、蔡某乙与蔡某丙、莫某甲又在**街与**街十字路口处发生拉扯,后被周围的路人拉开,蔡某甲、蔡某乙称要去叫人来打蔡某丙、莫某甲,蔡某丙、莫某甲、莫某乙三人便离开现场返回莫某甲的家中。蔡某乙打电话给蔡某丁,让蔡某丁来十字路口处帮忙打架。蔡某丁、蔡某戊、梁某甲、梁某乙到十字路口处与蔡某甲、蔡某乙汇合后,蔡某甲便开车载蔡某丁、蔡某戊、梁某甲、梁某乙、蔡某乙前往海口市琼山区**街**号莫某甲家,看到莫某甲、莫某甲哥哥莫某乙、蔡某丙三人在门口,蔡某甲停车。随后,蔡某甲、蔡某乙等人下车对蔡某丙拳打脚踢,在此期间,莫某乙从家里拿出一把自制焊接长刀给蔡某丙,蔡某甲等人看到便跟蔡某丙抢焊接长刀,并殴打蔡某丙。莫某甲见蔡某丙被多人围殴,便从自家厨房拿一把切菜尖刀冲出来向人群中捅了一刀,捅伤蔡某乙,随后蔡某乙被蔡某甲等人送往医院。经海口市琼山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蔡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蔡某乙受伤致左肺挫裂伤并行肺修补术评定为十级残疾;受伤致左侧膈肌修补术评定为十级残疾。

被告人莫某甲于2020年2月21日到海口市公安局谭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莫某甲家属向被害人蔡某乙赔偿医疗费人民币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登记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丙、蔡某甲、蔡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昭霞

检察官助理:谢莲海

2020年10月23日

附注:1.被告人莫某甲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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