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某因水源纠纷产生矛盾,2019年9月27日,村长和几个驻村干部前往曾某某家调解莫某甲和曾某某因水源问题。莫某甲到场后在曾某某家院子里和曾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在争执过程中,莫某甲使用拳脚及木板殴打曾某某。曾某某出院后,对曾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为脊柱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板三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罗某某、莫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镇)公(司)鉴(活)字[2019]28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因水源纠纷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定湘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11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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