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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3211966********,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朔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莫某甲酒后持水果刀来到阳朔县阳朔镇高洲村50号被害人莫某乙家,在厨房门前,用水果刀朝被害人苏某某(莫某乙妻子)腹部捅了一刀。莫某乙听到声音从家中出来,见状,随手在屋边拿了一根木棍扫向莫某甲,被莫某甲捅伤腹部,后二人扭打在一起,直至赶来的村民将莫某甲控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乙、苏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莫某甲患*****,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莫某丙、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乙、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勇微

检察官助理:胡松雨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现被羁押于桂林市特殊监区

  2.随文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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