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绰号“敬”,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1423199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住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5月22日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龙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6月1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甲与被害人慕某华共同追求一名叫李某春的女子。2020年3月13日凌晨,李某春和朋友一起在外面喝酒时,莫某甲拨打李某春的电话,被慕某华接听并自称是李某春的男朋友,为此,莫某甲便从家里驾车到龙州县城找李某春。莫某甲到县城李某春家住的龙胤雅苑小区后,与醉酒的李某春和护送其回家的慕某华、李某、周某等人相遇。李某春上楼回家后,慕某华便与莫某甲发生口角并对骂,当慕某华欲打开车尾箱拿东西和捡起路边的砖块砸莫某甲时,均被在场的李某及周某拦住并夺下砖块。过后慕某华又到路边捡起一块砖头拍打莫某甲时,莫某甲便从裤袋里抽出弹簧刀朝慕某华身体乱捅,导致慕某华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慕某华符合被他人用单刃尖刀类锐器刺破肺脏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卫平
2020年7月6日
附件:
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在龙州县看守所
刑事侦查卷宗四册随案移送
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随案移送
视听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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