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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莫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莫某甲在岑某某马路镇上双村莫某丙屋和莫某丙、莫某乙饮酒时与莫某丙发生口角,莫某甲便用手殴打莫某丙,导致莫某丙双手多处皮肤受伤。经鉴定,莫某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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