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邕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莫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6********,壮族,初中肄业,住南宁市邕宁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时31分,被告人莫某甲在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门口“***”烧烤店门前与被害人蒋某某发生口角,后莫某甲回到***期**栋**单元**号家中拿了两把菜刀并前往“***”烧烤店将蒋某某的头部砍伤。蒋某某随即前往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入院接受治疗。经法医检验鉴定,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思某某、莫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涛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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