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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诈骗罪(未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莫某甲提起公诉。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以(2020)桂01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莫某甲犯诈骗罪(未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判决后,被告人莫某甲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现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莫某甲的同乡莫某乙、莫德科通过利用智能手机在微信上建立名称为“孤独求败”的微信****,以“猜红包尾数”的方式吸引他人、聚众赌博,微信群内参赌人数达二****。该微信群由莫某乙****,被告人莫某甲受雇于莫某乙,在微信****内用微信号“暖场”,即以“发红包”的形式吸引他人参赌,莫某乙以80元至150元不等的数额,不定期给莫某甲支付报酬。经查,同案人莫某乙在此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

二、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乙通过利用智能手机在微信上建立名称为“皇族VS孤独求败”的微信****,该微信****也是以“猜红包尾数”的方式吸引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乙共同管理该微信****,并雇佣他人在微信****内用微信号“暖场”,以“发红包”的形式吸引他人参赌。经查,同案人莫某乙在此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6月23日,同案人莫某乙被上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日移送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5日提起公诉,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以犯****罪判处同案人莫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同案人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莫某乙、莫某丙、莫某甲的银行卡开户信息及流水清单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戊的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莫某乙、莫某丙的笔录;被告人莫某甲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同案人莫某乙、莫某丙对被告人莫某甲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凯斌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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