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莫某甲(绰号“阿松”),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8********,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务工,户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组**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4月6日间,莫某乙、梁某丙、莫某丁、莫某戊(四人均已判刑)多次在肇庆市高要区(原高要市)金渡镇水边村10队一空地处的竹棚内,使用天九牌等赌具以“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莫某乙、梁某丙、莫某丁、莫某戊负责管理,雇请莫某己(已判刑)负责“派牌”和抽头渔利,莫某庚、莫某辛(二人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莫某甲负责“看风”。期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莫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莫镜清等14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甲及莫某乙等7名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组**队,联系电话:1302559****。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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