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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1****90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9日21时许,梧州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出警至梧州市龙圩区**镇**村**村一小卖部查处聚众赌博。当公安民警准备将涉嫌参赌的违法人员莫某甲等人带离现场时,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覃某某(后二人均已被判刑)伙同他人阻挠执法车辆离开,要求公安民警释放参赌人员,并使用木棍、砖头打砸车辆、强行拉开车门抢人,致使公安民警被迫将五名参赌人员释放,并造成车辆受损的后果。经鉴定被损坏的车辆的损失鉴定金额为人民币1427元。

2019年11月20日,莫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汉峰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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