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5********,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海南省屯昌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甲跟朋友在屯昌县**镇**委员会对面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莫某甲离开饭店,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回家,当其行驶至屯昌县**镇**路**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拦截。经抽取莫某甲的血样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关于依法扣留涉案肇事车辆的情况说明、助力车合格证、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照片;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莫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曹树旗
书 记 员:王首道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取保候审在屯昌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88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1辆二轮摩托车暂扣公安机关将作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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