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甲醉酒后驾驶京JS****号三菱牌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在沿事故地点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永清县防汛路王希村北口处时,与相对行驶的单某某驾驶的冀R9****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莫某甲未停车,沿公路向西驾车驶离现场。经检测,莫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莫某甲的供述;
2证人证言:单某某的证言;
3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广花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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