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高要市**村委会**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尾号:70****)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莫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高要市**村委会**村**里**号,联系电话:1369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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