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莫某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广西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甲自2011年6月份在柳州市**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患****后,仍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中2012年5月与梁某发生性交易,后被宜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9月在蒙山县蒙山镇**原生百草堂内与陈某源发生性交易,被蒙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10月15日,分别与李某军、梁某华发生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明知自己患****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罗巧玲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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