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宜州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莫某甲驾驶一辆粤EJ****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由西樵往高明行驶,行驶至西樵镇新田田心村路段时未减速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碰撞正在驾驶一辆无号牌自行车沿人行横道从小型轿车行驶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余某某,造成车辆损坏、余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莫某甲马上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余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莫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2月18日,莫某甲向被害人余某某的家属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6万元。2020年4月2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向被害人余某某的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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