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98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9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2000********,壮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经密谋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男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公寓门口,盗得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劲野牌男装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价值800元。因嫌该辆摩托车太重,将其丢弃在路边,又返回上址,盗得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价值2936元。
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在驾驶赃车逃离现场途中被执勤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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