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莫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青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均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均为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干****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王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王某甲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王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莫某甲自2019年12月开始帮助梁某甲(另案处理)利用他人的银行卡从银行ATM机上取款,其中梁某甲将持有梁某某等人及莫某甲持有他人共6人的多个银行共计14张银行卡进行取款,当有钱转入莫某甲手持的14张银行卡时,莫某甲便按照梁某甲的指示去取款,每取款一次都可以按约定得到梁某甲给的提成。经查询取款视频及银行卡流水,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7日,莫某甲按照梁某甲的指示使用上述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取款共计300300元,并从中获得非法收入。
2、黄某甲自2019年12月开始帮助梁某甲(另案处理)利用他人的银行卡从银行ATM机上取款,其中梁某甲将持有梁某某等人、黄某甲非法持有他人共7人共计16张银行卡以及黄某甲本人的1张银行卡取款,当有钱转入黄某甲手持的17张银行卡时,黄某甲便按照梁某甲的指示去取款,并可以得到和梁某甲约定的提成。经查询取款视频及银行卡流水,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7日,黄某甲按照梁某甲的指示使用上述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取款共计469900元,并从中获得非法收入。
3、王某甲自2019年12月开始帮助“某甲”(在逃)利用他人的银行卡从银行ATM机上取款,其中王某甲利用其本人的9张银行卡以及王某甲非法持有王某某等5人共计7张银行卡取款。当有钱流入王某甲手持的16张银行卡内时,王某甲便按照“某甲”的指示去取款,并可以得到“某甲”给的提成。自2019年12月09日至2020年04月06日,王某甲按照“某甲”的指示使用上述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及本人的银行卡取款共计1457700元,并从中获得非法收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户籍证明、违法经历的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嫌疑人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银行流水、说明、银行卡号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关于打击“微信跑分”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告、案例分享、银行卡取款清单、黄某甲的手机及微信聊天记录、莫某甲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提取(电脑)笔录、跑分标题、源码汇总、云巅演示、客户百问百答整合、银行卡2015026809000******自2020.03.01-2020.04.15的流水、支付宝账号shi****@163.com的流水、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提取(电脑)笔录、源码汇总、源码截图、业绩提成表、工资表、公司宣传文章、“互站”账户信息、“互站”禁止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林某某、梁某某、梁某丙、梁某丁、王某某、黄某某、招某丙、莫某乙、王某乙、梁某戊、钟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莫某丙、袁某某、梁某甲、王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莫某甲、黄某甲、王某甲的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18张;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卷内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王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黄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在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在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6册,卷内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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