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200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2********,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曾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蓝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和卢某某(另案处理)、莫某乙(另案处理)等5人驾驶车牌号为桂G****0的银色五菱牌小汽车到柳江区土博镇四案村屯马屯新柳南四标三工区驻地旁的工地盗窃,被工地的工人发现后,莫某甲等人开车逃跑。工人龙某某开车搭乘谢某某、梁某某、刘某某从宿舍往拉堡方向追。后莫某甲等人的车辆被拦截。被告人莫某甲等五人手持砍刀、钢管下车站在车边,谢某某手持钢管、梁某某手持木棍下车站在车边,双方对峙几分钟后,陆续有工人赶来,后莫某甲等人弃车往路边树林里逃跑。案发后,民警将作案车辆予以扣押,车上盗窃所得的钢模板210斤、顶托20个、钢管扣件30个也被扣押。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790元。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
二、盗窃罪:
1.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和韦某甲(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桂B****6的棕色五菱牌小汽车到柳江区土博镇四案村屯马屯新柳南四标K15+500段,盗窃存放在工地涵洞旁的钢筋20多根共计400余斤并出售获利。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螺纹钢筋价值760元。
2.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和韦某甲、卢某某(另案处理)、“老满”(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桂B****6的棕色五菱牌小汽车,到柳江区土博镇四案村屯马屯新柳南四标K15+500段,盗窃存放在工地涵洞旁的钢筋40多根共计700余斤,并将盗窃来的钢筋出售获利。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螺纹钢筋价值1330元。
3.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和卢某某(另案处理)、莫某乙(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桂G****0的银色五菱牌小汽车,到来宾市忻城县大塘镇寨南村三寨沟附近新柳南高速工地,盗窃钢模板10多块共计600余斤,并将盗窃来的钢模板出售获利。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钢模板价值1116元。
4.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和卢某某(另案处理)、“阿杨”(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桂B****6的棕色五菱牌小汽车,到柳州市鱼峰区中房锦苑小区施工工地,盗窃钢管700斤并将其出售获利。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钢管价值980元。
5.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6的棕色五菱牌小汽车,到柳州市鱼峰区中房锦苑小区施工工地,盗窃钢管600斤、钢筋90斤,并将盗窃来的钢管、钢筋出售获利。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002元。
6.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蓝某某、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1的金黄色五菱牌小汽车,到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龙南村小里高屯322国道旁工地内,盗窃10块钢模板共计600斤、螺纹钢筋400斤,并将盗窃来的钢模板、螺纹钢筋出售获利。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380元。
7.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驾驶桂B****6五菱牌小汽车搭乘被告人蓝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B****1五菱牌小汽车,一起到来宾市忻城县大塘镇大同村盘龙屯附近新柳南高速公路3标2号梁场工地上盗窃钢板。三人驾车返回途经柳州市柳江区柳江大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钢板76块被当场缴获。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钢板价值18020元。案发后钢板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在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蓝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莫某甲盗窃六次,价值共计23208元;蓝某某盗窃三次,价值共计21402元;陈某某盗窃两次,价值共计204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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