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莫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08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523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欧某某、刘某甲、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2月底,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砍伐了其合伙购买位于平南县上渡街道下石村新屋屯宜山岭边的林木(桉树)。经调查,该处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9.7立方米。
二、2020年2月份,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欧某某、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砍伐了其合伙购买位于平南县上渡街道下石村新屋屯竹鸪冲的林木(桉树)。经调查,该处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林业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甲等人的供述;5.林木砍伐调查报告;6.勘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欧某某、刘某甲、卢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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