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户籍在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路**号。
被告人莫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委**庄。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至三十天,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先后于2020年3月16日、5月13日将本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为骗取钱财,在转让**公司时,使用伪造的法人莫某甲身份证、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等材料,骗得被害人许某某公司转让款人民币12,000元。
2.**公司转卖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在知晓**公司账户入账人民币499,200元时,为了非法占有上述钱款,三被告人经商议,以重设银行U盾密码的方式窃取上述钱款,后因被害人许某某发现并报警而未得逞。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被抓获到案,三人到案后拒不交代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供述,被害人许某某陈述,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诈骗被害人许某某的事实。
2.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供述,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证人屈某某、黄某某、沈某某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盗窃未遂的事实。
3.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到案经过等情况。
4.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永
检察官助理:孙赛赛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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