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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莫某丙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蒙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蒙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和莫某丁(另案处理)、莫某戊(另案处理)、陆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陆某乙、蒙某某、陆某丙三户位于蒙山县陈塘镇沙灵村“利中口”山的林木,莫某甲和莫某丙在勾图和办理许可证时没有认真核对,导致超出范围砍伐。经鉴定超出砍伐部分采伐总蓄积为24立方米,出材量为16立方米,采伐面积为1.61公顷。

2020年8月13、14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接到蒙山县森林公安电话通知后到蒙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莫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镇**村**组**号。莫某丙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镇**村**组**号。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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