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57号
被告人莫某甲,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8********,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及3月27日晚上至凌晨,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与同案人林某乙(在逃)等人在雷州市**镇**村村前冰厂附近处使用天九牌以“排鳌”的方式开设赌场,林某乙当荷官,负责给参赌人员分发天九牌、做数和负责收取回水;王某甲、莫某甲在赌场上负责参赌带动人员参赌、管理赌场秩序,以及召集赌客等;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在赌场上给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现金;被告人林某甲负责给参赌人员递香烟或饮料等。赌场上每次参赌人员有10多人,下注赌注封顶是2000元,最少是100元,每一局至少抽水100元,最高200元。时至2020年3月28日凌晨,王某甲、莫某甲等人聚集在雷州市**镇**村村前冰厂附近处以同种方式赌博,与赌博人员王某丙、林某丙等人聚众赌博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打黄赌工作组民警现场查获,缴获赌博工具天九牌壹副及圆桌子一张、骰子,以及现场赌款8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圆桌1张、纸筒1个、天九牌1副、赌资人民币8400元、蓝色OPPO-R17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说明、说明材料等;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丙、王某戊、林某丙、王某丁、林某丙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材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排鳌”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各被告人在本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林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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