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8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广州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厂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前述**厂内。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9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被告人莫某甲想从网上买射钉枪等部件组装成枪打猎,因其不会用淘宝购物,就将该想法告诉其同事杨某某并委托杨某某为其购买。后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四次下单从网上以796元帮莫某甲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主要部件为射钉枪、伸缩枪托等,还有射钉弹100颗)和钢管等,到货后,被告人杨某某对该射钉枪进行了试射,后将前述部件交给莫某甲,莫某甲将前述部件组装成枪后也进行了试射。2020年5月17日,该枪在被告人莫某甲的住处广州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厂宿舍内被民警查获。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淘宝交易记录等;
2.被告人莫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莫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杨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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