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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6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同意该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夫妇通过提供麻将桌、赌博所用桌椅等赌具,聚齐他人在广西钟山县**镇**村其家中一楼使用打麻将、“三公撑船”等方式进行赌博,莫某甲、李某某两人从中抽水渔利。2020年3月4日22时许,钟山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该赌博窝点进行查处, 参与赌博的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莫某戊、莫某己等二十余人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 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等21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银婷

检察官助理:钟晓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7809****;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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