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莫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临桂县,身份证号码:450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队**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6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临桂县,身份证号码:450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共同租住在桂林市临桂区**镇**居*单元**室。2020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在租住的家中共同容留吸毒人员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在租住的家中共同容留吸毒人员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在租住的家中共同容留吸毒人员莫某乙、林某某、于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民警当场将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及吸毒人员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6袋、自制冰壶1个、打火机3个、玻璃弧形弯斗1个。经鉴定,从查获的2袋疑似毒品(分别净重7.49克、0.2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经采取甲基安非他明对莫某甲、李某某、莫某乙、林某某、于某某、龙某某进行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言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甲、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健琳
2020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莫某甲现被羁押在临桂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 随文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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