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庞某甲、庞某乙、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8日、4月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8日、5月5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雷州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庞某丙接到群众报警后,与飞虎队员蔡某某、陈某乙等人赶到雷州市白沙镇黎郭西村平黎公路路段处置警情。期间,被告人莫某甲、庞某甲、庞某乙、陈某某等人误认为莫某乙的女朋友方某某在村里偷东西,遂以强扣方某某在村里处理为理由,大声煽动村民采用拦堵民警、警车的方式不让民警带方某某离开黎郭西村,并将一辆东风牌粤G4181警警车右后门及门玻璃打坏。围堵过程,莫某甲用脚踢伤庞某丙的腹部、胸部,庞某甲用右拳打伤陈某乙的头部,陈某某、庞某乙故意用身体推撞庞某丙、蔡某某、陈某乙等人。在其他村民的制止下,民警才将方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庞某丙、蔡某某、陈某乙的伤情均达轻微伤;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打的警车值款193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庞某甲、庞某乙、陈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赔偿给雷州市白沙派出所及受伤民警一共3万元,取得白沙派出所及受伤民警的谅解。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莫某甲、陈某某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庞某甲、庞某丁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莫某乙、方某某和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蔡某某、庞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甲、庞某甲、庞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庞某甲、庞某乙、陈某某共同以暴力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陈某某、庞某乙、庞某甲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莫某甲、庞某甲、庞某乙、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庞某甲、庞某乙、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诉讼证据卷和文字卷共5册,检察卷1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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