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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莫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恩施市**乡**村村民唐某某山林中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树三株。采伐后,莫某某将其采伐的红豆杉树制成原木,运至刘某某的木材加工厂欲卖给刘某某,刘某某未予收购。后莫某某准备将在唐某某采伐的红豆杉树兜挖走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此案而逃跑。2019年8月29日莫某某案准备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曹某某、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林司鉴字[2015]12号物证鉴定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法国家规定,砍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三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玲

检察官助理:马武阳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恩施市**乡**村**组8号,联系电话1897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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